总部电话
+86 755-28095893
根据生态环境部《全方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细则》等要求,为持续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落实质量核查长效机制,进一步夯实“一证式”管理基础,我局决定
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组织对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自查。其中,首次申请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并应同时兼顾重新申请和变更等情形。
我局组织对全市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分别按照不低于20%、10%和5%的比例开展质量抽查。其中,上半年抽查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前办结的排污许可证,下半年抽查2025年3月1日至8月31日办结的排污许可证。
生态环境部提出其他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任务和要求的,市区两级应按要求推进落实。
市区两级生态环境局、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固定污染源监管的职责分工,对照《上海市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要点(2025年版)》(详见附件),组织对辖区内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滚动开展质量自查。我局负责组织并且开展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按照区域全覆盖且聚焦典型行业的原则,按比例抽取全市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或变更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审核。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于今年9月底前,组织完成排污许可证质量滚动自查,并将自查排污许可证清单和问题清单上报我局。
我局将分别于今年6月和10月底前,组织完成上半年和下半年排污许可证质量常态化抽查,抽查结果和主体问题将向各区级生态环境部门进行通报。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对照滚动自查和市局常态化抽查结果,按照即知即改的原则,及时组织落实问题整改。其中,今年8月底前应完成上半年常态化抽查问题整改并编制整改情况报告上报我局;12月15日前应完成下半年常态化抽查和滚动自查问题整改并编制整改情况报告上报我局。
本次质量审核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以资料审查为基础,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依托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固定源系统)“排污许可管理-质量评估”模块,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的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借助质量审核智能辅助功能,对抽取的排污许可证开展质量上的问题大数据排查;结合大数据排查结果,对照审核要点开展技术审查,形成问题清单。
对于资料审查发现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排放标准等事项疑似有一定的问题的排污许可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相关规定,根据真实的情况统筹组织并且开展现场核查。
通过调阅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数据,检查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基础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和管理要求等是不是满足法律和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
检查内容分为必查和选查两类,滚动自查和常态化抽查工作应覆盖全部必查内容,鼓励对选查内容开展审核。其中,必查内容最重要的包含发证条件符合性、批建相符性、管理类别正确性,排放口、污染因子及排放限值、排放量等许可事项的准确性,自行监测、执行报告、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的规范性等。重点审核是不是真的存在降级管理、主要排放口遗漏、污染因子遗漏、排放标准及限值错误、许可排放量错误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环办环评函〔2021〕293号)表4中列明的主体问题。选查内容最重要的包含登记事项的完整性和规范性等。
现场核查以问题为导向,针对资料审查时发现的存疑问题开展进一步核实。主要核查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治污设施、排放口、排放去向等真实的情况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一致,排污单位申报材料和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和合规性等内容。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做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是根据,许可证质量审核和整改情况已连续多年纳入国家和地方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范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务必格外的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明确目标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强化技术支撑,保障工作经费,充分的利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辅助,确保取得实效。
对于质量审核自查和我局抽查发现的问题,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问题台账,分级分类处理,实施边查边改,及时组织相关排污单位落实整改,依法开展许可证变更(重新申请),按时完成工作闭环。对于明显问题应加强缘由分析,举一反三,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技术评估机构审核责任和核发审批部门管理责任。发现排污单位、技术机构在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移送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纳入国家相关信用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托固定源系统,开展许可证质量审核、结果报送、问题通报、整改报告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加强智能辅助功能应用,提升质量审核工作效能,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按要求将问题清单和整改报告通过固定源系统报送我局。我局将推进大数据模型在排污许可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开发,持续完善智能辅助功能,同时结合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节点目标和生态环境部有关要求开展调度,对审核工作推进滞后和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视情况做通报,组织并且开展现场帮扶。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健全质量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核发管理工作,持续巩固提升排污许可证质量。在许可证核发阶段,应组织环境要素管理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对首次申请和重新申请应按规定组织并且开展现场核查,根据自身的需求组织并且开展联合现场检查;强化技术支撑,规范开展技术评估工作,技术评估机构对其评估意见负责。在证后监管阶段,坚持“以用促发”,落实应用反馈机制,监测、执法等部门发现排污许可证实施中有一定的问题的,及时反馈监管部门予以研究完善。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细则》等规定,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本市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审核要点。
重点审核排污单位是不是真的存在下列不应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和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使用《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已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的基本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重点审核排污单位的性质、生产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的基本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与相关环评文件(含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数量、污染因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能力或处置方式等。排污许可证中不得许可重大变动或未批先建的内容。
若排污单位就环评变动内容提交了补充说明材料,应对该材料的合规性开展审核。其中,对于提交的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应关注是不是满足《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沪环规〔2023〕1号)的编制要求,重点审核变动内容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对于提交的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后发生变动情况说明,应重点审核其是否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上海市实施细化规定》(沪环规〔2021〕11号)豁免环评手续的范围。
对于涉及“两证合一”、“一次审批”等试点的排污许可证,审核其排污许可证或排污信息清单、变更单载明内容是不是满足本市相关试点工作要求。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等信息记载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投产日期、污染控制区、相关环评文件和总量分配计划文件的名称及文号等信息。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生产设施(装置)、公共设施等信息。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评文件等明确的年生产小时数据。
主要审核原辅材料是不是完整填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纯度(特别是有机溶剂)等信息;燃料为煤炭时,是否完整填写硫分、灰分、热值等信息。
主要审核是否依据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等规范填写废水和废气产污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治理措施等信息。
主要审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采用许可证技术规范或各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明确的可行技术。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提交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监测报告、设计技术文件或设备手册等。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固态废料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1〕26号),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态废料(试行)》(HJ 1200-2021)要求填报工业固废信息。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审核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规范。重点审核自行贮存设施信息表是否遗漏工业固废种类,对于产生工业固废却无自行贮存设施的,应提出充分理由。
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填报工业噪声基本情况。结合企业真实的情况和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审核填报的产噪单元名称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等信息是否完整、规范。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审核图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图件至少应包括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监测点位示意图等,图件中的相关联的内容应与排污许可证载明内容一致。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对于废水和废气,对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等文件,重点审核排放标准的选用和许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规范,是否遗漏排放速率等限值要求。排放限值的选取原则为: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经论证后属于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是有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区域标准;若国家新颁布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标完成修订前,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对于排放标准出台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若其环评文件对污染物排放提出严于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原则上应按环评要求执行。四是涉及多种类型废气(废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应同时执行各类废气(废水)相应的排放标准,各标准中存在重复的污染因子时,应从严确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本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时间应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沪环规〔2019〕13号)确定。六是本市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按照《上海市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青浦区按照环境保护部第28、30号公告要求执行国家排放标准的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审核是否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完善本市固定污染源重点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规则的通知》(沪环评〔2023〕214号,以下简称214号文)和许可证技术规范,结合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等确定许可量控制因子。原则上,废气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若有);废水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若有)。
重点审核许可排放量的计算方式和计算结果是不是正确,是不是满足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214号文等有关要求。原则上,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应根据214号文完善许可排放量核算;涉及“一次审批”的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还应符合《关于深化环评与排污许可“一次审批”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态废料(试行)》(HJ 1200-2021)的要求明确工业固废许可事项,工业固态废料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是不是与环评文件保持一致。
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沪环规〔2022〕4号)等规范载明自行监测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设施(手动或自动)、监测频次、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等。其中,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而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是否联网”应填“否”,并在“别的信息”中明确安装要求;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留样仪的,“监测设施”应填“手工”,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手工监测要求,并在“别的信息”中明确自动留样仪安装要求;对于厂界噪声还应关注监测指标的正确性。重点审核是否遗漏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明确的监测因子(提交材料证明不排放的除外),手工监测频次是否不低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国家或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普通工业固态废料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细则》等载明台账记录要求。重点审核监测记录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固废和噪声(仅针对依照国家要求完成工业固废和噪声更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重点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和《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细则》等正确载明执行报告的上报频次、时间和主要内容,包括上报截止时间是否错漏,固废和噪声执行报告要求(仅针对依照国家要求完成工业固废和噪声更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重点审核2021年3月1日之后的排污许可证,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细则》、《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要求,载明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信息。
重点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管理要求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理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严控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很大效果预防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发布后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在“别的信息”或者管理要求中载明《工业公司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和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中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上海市排污许可管理细则》以及有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载明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志牌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要求。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是否提交以下材料: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三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四是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说明和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若有);六是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等补充说明材料(若涉及);七是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着重关注与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量等相关补充说明是不是真的存在错漏。